彰化縣大村鄉村上國民小學教職員差假(排代)給付簡明表
假別 |
給假日數 |
注意事項 |
課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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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 專任教師 | 代理聘僱 | ||||
事假 | 7日 | 7日 | 5日 |
1.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 2.累計滿8小時以1日計。 3.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超過全年規定日數者,按日扣除俸(薪)給;教師按日扣除薪給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 |
自行調補課 | |
家庭照顧假 | 7日 | 7日 | 7日 |
1.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 2.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但不計入考績(核)事假之日數。 3.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超過全年規定日數者,按日扣除俸(薪)給;教師按日扣除薪給所遺課務代理費用由學校支付。 |
自行調補課 | |
病假 | 28日 | 28日 | 14日 |
1.累計滿8小時以1日計。超過規定日數者,以事假抵銷。 2.連續請病假2日(含)以上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請延長病假者,須檢具公立醫院出具之證明書或全民健保特約醫院(不含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出具之診斷證明書。 3.因重大傷病非短期所能治癒或因安胎確有需要請假休養者,於依規定核給之病假、事假及休假均請畢後,經機關長官核准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學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聘僱人員6個月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30日;但如契約期滿尚未痊癒時,不予續聘僱);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計算。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銷假上班,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 4.請延長病假者,於銷假時應提出治療醫院之康復證明書(安胎者免附)。公教員工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 5.延長病假,以日曆天計算,例假日不予扣除。 6.因安胎事由所請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日數,不計入考績(核)事假、病假日數。 7.病假(含生理假)超過全年規定日數者,按日扣除俸(薪)給。 8.聘僱人員請假超過規定者,均按日扣除報酬。扣除報酬之日數逾聘僱期十二分之一者,應即終止聘僱。 |
病假連續3日(含)以上者(以實際上班日計),學校公費排代課 | |
生理假 |
每月得請1日 |
每月得請1日 | 每月得請1日 |
1.女性公教人員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其日數不計入考績(核)病假之日數。 2.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其超過者,以事假抵銷。 ※女性公教員工因疾病或生理期不適已用罄28日病假(含生理假),因全年請生理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故女性公教員工請病假加計生理假期間合計為31日(無論各該假別請假日數為幾日),超過28日以外之病假,係以事假抵銷,故第29日至第31日之病假或生理假,均以事假抵銷,不扣除俸(薪)給。 |
自行調補課 | |
婚假 | 14日 | 14日 | 14日 |
1.檢附已辦理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2.應自結婚之日(戶政機關登記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1年內請畢。請假期間如遇寒暑假,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寒暑假日數,3個月及1年之期限均不扣除例假日。 3.公教員工得申請生活津貼2個月「薪俸額」之【結婚補助】。 |
公費排代課 | |
娩假 | 42日 | 42日 | 42日 |
1.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出生證明書。 2.生產後之娩假應一次請畢,不得分次申請。請假期間如遇寒暑假,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寒暑假日數。 3.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公務人員、技工、工友及代理教師、聘僱人員以12日為限;教師以21日為限)。提前申請之娩假毋須檢附證明文件,且不限1次請畢 ,但每次請假應至少半日。 4.請娩假後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已請之娩假日數。 5.公教員工參加公保並繳費滿280日後分娩者,得申請公保2個月「平均保俸額」之【生育給付】。 6.公教員工未符公保生育給付請領資格者,得申請生活津貼2個月「平均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
公費排代課 | |
產前假 | 8日 | 8日 | 8日 |
1.初次申請時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 2.應於分娩前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公費排代課 | |
陪產假 | 5日 | 5日 | 5日 |
1.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20週以上流產者。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2.惟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15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
公費排代課 | |
流產假 | 懷孕滿20週以上 | 42日 | 42日 | 42日 |
1.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2.應一次請畢,如於提前申請部分娩假期間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請假期間如遇寒暑假,不得比照國定假日扣除寒暑假日數。 3.參加公保並繳費滿181日後、懷孕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早產者,得申請公保2個月「平均保俸額」之【生育給付】。保俸額係指本(年功)俸 4.懷孕週數超過20週但未滿37週早產、未符公保生育給付請領資格者,得申請生活津貼2個月「平均薪俸額」之【生育補助】。 |
公費排代課 |
懷孕12週以上未滿20週 | 21日 | 21日 | 21日 | |||
懷孕未滿12週 | 14日 | 14日 | 14日 | |||
喪假 | 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 | 15日 | 15日 | 10日 |
1.應檢具訃文,或死亡證明書申請,如無法顯示親屬關係者,應另附戶籍文件。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百日之期限不扣除例假日,聘僱人員之喪假應於原訂僱用契約期限內實施),但因特殊習俗經機關長官核准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3.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死亡之喪假,以公務人員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其共居者為限。 4.配偶之曾祖父母、繼曾祖父母死亡者,因非請假規則列舉範圍,爰不得核給喪假。 5.公教員工之父母、配偶死亡者得申請生活津貼5個月「薪俸額」之【眷屬喪葬補助】。子女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年滿二十歲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或無力謀生,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死亡得申請生活津貼【眷屬喪葬補助】,給與3個月「薪俸額」。 6.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得申請公保【眷屬喪葬津貼】:父母及配偶:3個月「平均保俸額」;年滿12歲,未滿25歲子女:2個月「平均保俸額」;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12歲子女:1個月「平均保俸額」。 7.銓敍部83年10月3日83台中法四字第1049203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有關「曾祖父母、祖父母、或配偶之祖父母」死亡者得核給喪假之規定,均包括「外(曾)祖父母」。 |
公費排代課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養父母)、子女死亡 | 10日 | 10日 | 7日 | |||
祖父母、曾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配偶之祖父母、兄弟姊妹死亡 | 5日(工友祖父母喪假為6日) | 5日 | 3日 | |||
休假 | 服務滿1年,第2年起 | 7日 | 兼行政教師適用 | 聘僱人員適用,未兼行政代理教師不適用 |
★公務人員、編制內技工工友、編制專任運動教練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有案之兼任行政職務教師適用。 1.初任人員於2月(教師為9月)以後到職者,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教師為次學年度8月)起核給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2.校長暨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得於學期中實施休假,惟須以不影響課務為前提且課務應以自行調補課方式調整。 3.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未達休假14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 4.公務人員當年休假未休畢者,得累積保留至第3年實施,第3年仍未休畢者,視為放棄。 5.曾任其他公職、軍職年資或按月計酬之臨時人員年資,均得合併計算。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另得併計未折抵實習、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備有案之公私立中、小學代理(課)教師年資及私立學校專任合格教師年資。 6.公務人員侍親、育嬰留職停薪者,其復職當年度及次年度休假,均按前一在職年度實際任職月數比例核給。 7.教師侍親、育嬰留職停薪復職後於學年度中兼任行政職務者,按實際兼任行政職務月數比例核給;次學年度續兼者,依實際服務年資核給。 |
自行調補課 |
服務滿3年,第4年起 | 14日 | |||||
服務滿6年,第7年起 | 21日 | |||||
服務滿9年,第10年起 | 28日 | |||||
服務滿14年,第15年起 | 30日 | |||||
捐贈器官或骨髓假 | 視實際需求由首長核定 |
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公費排代課 | |||
公假 |
依教師請假規則及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列得核予公假之情事,視實際需求由首長核定 |
1.公傷假係以「與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為主要前提(由當事人舉證,服務單位審核)。故如係參加國家考試、以個人身分接受推薦擔任試務或活動工作人員、公假進修、員工旅遊、私自外出或非上班期間未經報准自行留在辦公室處理事務等,均非核給範圍。 2.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係指意外危險之發生,在合理時間內,以適當之交通方法,直接返回日常居住處所及辦公場所之上下班必經路線。且其傷病與所生之意外危險,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主要肇事責任非可歸責於當事人本人,縱有部分肇事責任,機關長官亦得酌情核給公假。 3.請公傷假者,如其任職機關或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市設有公立醫院、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及中央健康保險局聯合門診中心,仍須檢具上開醫療機構之證明;如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市未設有上開醫療機構,則當地衛生所及全民健保特約診所出具之證明仍可採據;若其任職機關及居住所所在地之鄉鎮市未設有上列任一醫療機構,得以合格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書作為證明。銷假時應提出治療醫院之康復證明書。 4.公傷假,以日曆天計算,例假日不予扣除。 5.公傷假2年期滿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自留職停薪之日起已逾一年仍未痊癒者,應辦理退休、退職或資遣。但其留職停薪係因執行職務且情況特殊者,得由機關長官審酌延長之,其延長以一年為限。 6.銓敍部86年7月12日86台法二字第1490787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受傷、發病或於上下班途中意外受傷,經住院治療後,遵醫囑返家繼續休養或療治,而仍不能銷假到公者,如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並經機關長官核實確係行動不便者,得續給公假,但每次最長以3個月為限,…。」 ※教師請假規則所列得核予公假如下: 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獎勵優秀教師之規定給假。 6.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 7.因教學或研究需要,經服務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或指派國內外全時進修、研究,其期間在一年以內。 8.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學校同意。 9.參加本校舉辦之活動,經學校同意。 10應國內外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學校同意。 11因教學或研究需要,依服務學校訂定之章則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於授課之餘利用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研究,每週在 12寒暑假期間,於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原則下,事先擬具出國計畫,經服務學校核准赴國外學校或機構自費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進修、研究。 13因校際間教學需要,經服務學校同意至支援學校兼課。 14專科以上學校因產學合作需要,經學校同意至相關合作事業機構兼職。 15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16教師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所列得核予公假如下: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機關視實際需要定之: 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二年以內者。 6.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一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11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講習訓練進修性質之公假可請領旅費 |
教師奉派或奉准參加縣府主辦活動或進修之公假,可由學校排代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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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差 |
視實際需求由首長核定 | 由學校指派從事各項活動者,視實際需要給假。(可請領旅費及雜費) | ||||
停止辦公 |
視需要給假 |
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氣象局預報颱風四小時可能經過之地區,平均風力七級或陣風十級以上 網站(http://www.dgpa.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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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表係依據「教師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彰化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彙整。 |
*感謝陳秀梅主任提供整理資料107年11月19日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