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科 | 班級及教師員額編制數 | 校長教師編制員額數 | 教師員額編制現有分析數 |
編制現況 | 教職員編制總預算員額 | 退休教職員現況表 | |
行政單位 | 報到聘用 | ||
第2科 | 請假 | 兼代課 | 留職停薪 |
申請出國 | |||
第3科 | 生活津貼 | 公保給付 | 請領各項補助1覽表 |
福利 | 退休、撫恤、資遣 | 退休應辦事項及相關給付 | |
離職 | 撫卹金 | 撫慰金 | |
其 他 | 公(差)相關表格 | 公文相關表格 | |
為服務本校教職員同仁辦理各項人事相關手續,並瞭解個人權利義務,特彙整現行本校及相關人事規章規定,編印本校人事服務手冊,以增進同仁對人事業務的認識。
本手冊採表格方式撰寫,簡要說明各項人事業務,各位同仁如有服務需要,歡迎隨時向本室承辦人員洽詢(分機105),由於人事法令規章時有增修,為提供最新、最正確的資訊,本室亦定期以人事室電子e報通知同仁最新訊息。
人事室 謹識
94年11月
退休人員統計表 | 退休名單 | 合計 | 無3節慰問金 | 有3節慰問金 | |||||
月退休金 | 30人 | 9人 | 70人 | ||||||
1/4兼退 | 5人 | 退休人員數 | |||||||
1/3兼退 | 1人 | 79人 | |||||||
1/2兼退 | 15人 | 撫(卹)慰金 | |||||||
1次退休金 | 28人 | 0人 | |||||||
退休管制名單 |
單位 |
職別 |
姓名 |
負責業務內容 | 分機 |
校長室 |
校長 |
綜理全校校務事宜。 | 111 | |
教務處 |
教師兼教務主任 |
綜理全校教務行政事宜。 | 112 | |
訓導處 |
教師兼訓導主任 |
綜理全校訓導行政事宜。 | 140 | |
總務處 |
教師兼總務主任 |
綜理全校總務行政事宜。 | 128 | |
輔導室 |
教師兼輔導主任 |
綜理全校輔導行政事宜。 | 117 | |
教務處 |
教師兼教學組長 |
辦理訂定教學工作發展計畫,編排授課表。 | 122 | |
教務處 |
教師兼註冊組長 |
辦理學籍管理,成績考查,申請助金等工作。 | 127 | |
教務處 |
教師兼設備組長 |
辦理管理各科專科教室,辦理教科書選用及分發事宜。 | 127 | |
教務處 |
教師兼資訊組長 |
辦理管理全校資訊管理事宜。 | 139 | |
訓導處 |
教師兼訓育組長 |
辦理各項訓育章則之擬定與實施及文藝活動之推展。 | 113 | |
訓導處 |
教師兼生教組長 |
辦理學生的活輔導教育與考核,學生獎懲、請假事宜。 | 113 | |
訓導處 |
教師兼體育組長 |
辦理全校體育教學活動之計劃與執行,校慶運動大會之策畫。 | 118 | |
訓導處 |
教師兼衛生組長 |
辦理衛生教育及環境教育計畫與推動。 | 113 | |
輔導室 |
教師兼輔導組長 |
推展認輔制度,辦理兩性不等教育,親職教育,中輟生輔導及「保中之光」編輯。 | 124 | |
輔導室 |
教師兼資料組長 |
負責學生資料之建檔與管理,協助生涯規畫,實施各類測驗。 | 124 | |
輔導室 |
教師兼特教組長 |
擬訂特殊教育實施計畫,辦理特殊學生之甄選轉介工作。 | 133 | |
人事室 | 主任 | 綜理全校人事行政事宜。 | 116 | |
人事室 | 助理員 | 辦理全校人事行政事宜。 | 107 | |
會計室 | 會計主任 | 綜理全校會計行政事宜。 | 114 | |
會計室 | 佐理員 | 辦理全校會計行政事宜。 | 114 | |
總務處 | 文書組長 | 公文之繕校,繕造全校性會議記錄,記載學校大事,管理公文(公報)及檔案印製料文件及印刷用具之保管與調配。 | 141 | |
總務處 | 庶務組長 | 辦理工程招標物品採購,財產管理等。 | 135 | |
總務處 | 出納組長 | 員工薪津請領發放,代辦費之收支保管,現金之出納保管及登記,午餐費收支。 | 141 |
辦 理 事 項 |
辦理單位 |
辦理時限 |
應繳資料及證件 |
說明及參考法規 |
報到 1.專任教師於學年開始前應報到 2.職員於派任後經通知即應報到 |
人事室 |
新聘專任教師於8月1日
|
學年開始時前各項重要集會,全體專任教師均應參加。 |
|
填寫人事基本資料 1.到職通知單 2.履歷表 3.前職離職證明書
4.以國外學歷新聘,應繳交駐外單位 |
人事室 |
報到當日起1週內 |
1.其他有關身分資料由人事室
2.以國外學歷新聘,當事人應 |
|
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1.辦理公教人員保險加保手續 2.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加保手續 |
人事室 |
報到當日起1週內 |
1.公教人員保險
2.全民健康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轉出證明文件包含依附當事人加保之眷屬。 |
填寫薪資所得資料及開立帳戶 1.填寫薪資所得及扶養親屬申請表 2.開立個人薪資轉入之帳戶 |
出納組 |
報到當日起1週內 |
|
本校為台灣區中小企業銀行員林分行,詳情請洽納組查詢 |
種類 |
日數 |
要 件 |
相關規定 |
事假 |
5天 |
1.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2.須以親筆填具請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 3.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
1.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給。 2.任職未滿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
病假 |
28天 |
1.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2.2日(含)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所出具建議休養日數之診斷證明書。 |
延長病假其延長期間自第1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 |
婚假 |
14天 |
1.有結婚事實者。 2.附有喜帖或結婚證書影本。 |
結婚前7日因籌辦婚事需要,得請婚假;因特殊需要經校長核准者,得於1個月內分次請畢;每次請假不得少於半日。 |
產前假 |
8天 |
有懷孕事實者。 |
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
分娩假 |
42天 |
1.因分娩者。 2.須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可於預產期前14日(含例假日)內請分娩假,分娩假應1次請畢,不得保留。 |
流產假 |
42天 |
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 |
流產假應1次請畢。 |
21天 |
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 |
||
14天 |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 |
||
陪產假 |
2天 |
1.因配偶分娩者。 2.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出生證明者。 |
應於分娩日前後3天(不含例假日)請畢 得分次核給,每次至少半日。 |
家庭照顧假 |
因家人需要照顧、預防注射者。 |
不列入考績事病假不得超過14天規定,但併入事假計算,合併每年不得超過5天,超過者按日扣薪。 |
|
生理假 |
女性因個人需要。 |
每個月只能請生理假1天,不列入考績事病假不得超過14天規定,但併入全年病假計算。 |
|
喪假 |
15天 |
因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 |
1.喪假得依習俗分次申請。 2.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為限。 3.須檢附訃聞或死亡證明書及關係文件。
|
10天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 |
||
5天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 |
||
休假 |
7天 |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 |
每年強制休假14日,刷卡消費12800元以上。超過14日者,自第15日起按
初任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 |
14天 |
服務滿3年者,第4年起。 |
||
21天 |
滿6年者,第7年起。 |
||
28天 |
滿9年者,第10年起。 |
||
30天 |
第15年起,每年應給休假30日。 |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1.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2.須呈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證明者。 |
||
出差 |
由縣府或學校指派從事各項活動者。 |
出差費應於年底前請畢 |
|
公假 |
視 |
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或療治,其期間在2年以內者。
6.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1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11.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
種類 |
日數 |
要 件 |
自行調課或補課 |
事假 |
5天 |
1.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2.須以親筆填具請假單經核准後始得離開。 3.緊急事故得由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續。 |
自行調課或補課。 |
病假 |
28天 |
1.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
2.二日(含)以上之病假,應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所出具建議休養日 |
1.請病假3日以下者自行調 課或補課。 2.請病假3日(含)以上者學校排代 課。 |
婚假 |
14天 |
1.有結婚事實者。 2.附有喜帖或結婚證書影本。 |
學校排代課。 |
產前假 |
8天 |
有懷孕事實者。 |
學校排代課。 |
分娩假 |
42天 |
1.因分娩者。 2.須有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 |
學校排代課。 |
流產假 |
42天 |
懷孕滿5個月以上流產者。 |
學校排代課。
|
21天 |
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者。 |
||
14天 |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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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產假 |
2天 |
1.因配偶分娩者。 2.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出生證明者。 |
學校排代課。
|
家庭照顧假 |
因家人需要照顧、預防注射者。 |
自行調課或補課。 |
|
生理假 |
女性因個人需要。 |
自行調課或補課。 |
|
喪假 |
15天 |
因父母、養父母、配偶死亡者。 |
學校排代課。
|
10天 |
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子女死亡者。 |
||
5天 |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姊妹死亡者。 |
||
休假 |
7天 |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第2年起。 |
自行調課或補課。
|
14天 |
服務滿3年者,第4年起。 |
||
21天 |
滿6年者,第7年起。 |
||
28天 |
滿9年者,第10年起。 |
||
30天 |
第15年起,每年應給休假30日。 |
||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
1.因捐贈骨髓或器官者。 2.須呈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具證明者。 |
學校排代課。
|
|
出差 |
由縣府或學校指派從事各項活動者。 |
1.請出差3日以下者自行調 課或補課。 2.請出差3日(含)以上者學校排代 課。 |
|
公假 |
視 |
1.奉派參加政府召集之集會。
2.參加政府舉辦與職務有關之考試,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3.依法受各種兵役召集。
4.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
5.因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發生危險以致傷病,必須休養
或療治,其期間在2年以內者。
6.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訓練進修,其期間在1 年以內者。但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7.奉派考察或參加國際會議。
8.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
活動,或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9.參加本機關舉辦之活動,經機關長官核准者。
10.因法定傳染病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強制隔離者。但
因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而罹病者,不在此限。
11.依考試院訂定之激勵法規規定給假者。 |
1.教師奉派或奉准參加縣府主辦活動或進修之公假,可由學校排代 課。 2.其他類公假3日以下者,自行調 課或補課。 3.其他類公假3日(含)以上者,由學校排代 課。
|
補助種類 | 注意事項 | 申請表格 |
本人生活津貼殮葬補助 |
應於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請畢;生活津貼殮葬補:本俸5個月 |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婚喪生育、給與申請表 |
本人死亡眷屬撫卹金 |
應於事實發生後5年內請畢 |
|
子女教育補助 |
註冊後3個月內;補助金額詳見:另表(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 |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單 |
補助種類 | 注意事項 | 申請表格 |
本人公保殘廢給付 |
自得為請領日起經過2年不行使而消滅;全殘:因公36個月、非因公30個月;半殘:因公18個月、非因公15個月;部份殘:因公8個月、非因公6個月 |
|
本人公保死亡給付 |
應於事實發生後5年內請畢;公保死亡給付:因公:36個月;非因公(未滿20年):30個月 |
下載表格:(按右鍵另存目標)
請 領 各 項 補 助 1 覽 表 94年11月22日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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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 |
種類 |
項目 |
請領標準 |
申請期限 |
應附證件 |
備 註 |
表件下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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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婚 |
其他給與 |
本人結婚 |
2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3個月內 |
1.結婚登記戶籍謄本 2.結婚證書影本。 |
1.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 2.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 3.互助人結婚時未達法定結婚年齡者,不得申請結婚互助。 |
||||
生 育 |
其他給與 |
本人生育 |
2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3個月內 |
1.出生登記戶籍謄本 2.出生證明書。 3.未請領證明或切結書。 |
1.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1份 2.未滿6個月流產者,不予補助。
3.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 |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婚喪生育、給與申請表 | |||
配偶生育 |
2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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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
亡 |
其他給與 |
父母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事實發生後3個月內︵含香港澳門地區);大陸地區親屬或在台親屬赴大陸地區死亡者,為事實發生後6個月內 |
1.死亡登記及申請人 2.死亡證明書。 3.未請領證明或切結 ※國外所開具證明,應附中譯本,並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為大陸地區,應經海基會驗證。 |
1.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2.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 3.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在校肄業而無職業或受禁治產或殘廢不能自謀生活,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機關學校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婚喪生育、給與申請表 | |||
配偶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
子女死亡 |
3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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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死亡 |
5個月薪俸額 |
同上 | 同上 |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其他給與),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無力謀生,必需仰賴申請人扶養,並經查屬實為限(應附村里長證明)。 | 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婚喪生育、給與申請表 | |||||
公保給付 |
本人 死亡 |
因公 |
36個月保險俸額 |
得為請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 3.死亡證明書。 4.死亡登記及申請人 戶籍謄本。 5.其他(因公死亡證 明文件)。 |
1.因公死亡者,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法
2.死者同為多位公保被保險人眷屬時,
3.非因公死亡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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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
30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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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 |
3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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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死亡 |
3個月保險俸額 |
|||||||||
子女死亡 |
滿12歲未滿25歲 |
2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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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未滿12歲 |
1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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殮葬補助 |
本人死亡 |
土葬 |
5個月薪俸額 |
亡故之次月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1.死亡證明書。 2.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3.薪水清冊。 4.火葬證明書。 |
1.在職死亡當月薪俸額標準以最低不低
2.薦任第8職等支年功俸4級公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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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化 |
7個月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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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 休 資 遣 |
公保養老給付 |
本人 |
得為請領之日起5年內 |
退休人員免附。另資遣、離職或補發差額時應檢具請領書、收據及核定函影本。 |
1.須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保險費滿15年
2.公私校年資併計,仍依原規定標準 3.公教人員退休者,逕由公保處核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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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
廢 |
公保給付 |
本人全殘廢 |
因公 |
36個月保險俸額 |
得為請領之日起5年內 |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領取給付收據。 3.殘廢證明書。 4.其他(因公殘廢 證明文件)。 |
1.請領公保殘廢給付,依公教人員保險
2.因公殘廢者,請參閱公教人員保險法
3.女性45歲以下因傷病醫療致終身喪 |
|||
非因公 |
30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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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半殘廢 |
因公 |
18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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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
15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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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部份殘廢 |
因公 |
8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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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公 |
6個月保險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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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女
就
學 |
其他給與 |
子女教育補助 |
依子女教育補助標準表辦理 |
註冊日起3個月內(應請配合本所作業時程,於註冊日起1個月內申辦) |
1.戶口名簿影本(本所申請有案者,得免附)。 2.學生證影本。 ◎申請國中、小子女教育補助費,本著崇法務實及誠信原則提出,無需繳驗以上證明文件。 |
1.子女須就讀政府立案公私立大專以下
2.子女以未婚且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
3.已依就學優待條例減免學雜費或其他
4.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僅得由一方
5.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完成當學期註冊 |
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單 |
業務區分 | 辦理程序 | 注意事項 | 申請表格 |
申請出國 |
1.出國之前填寫公教出 國申請單(如因公則需 填寫因公出國案件請 示單) 2.經核可後,方可出國。 |
1.請假日之前申請 2.需出國之證明文件
3.出國除緊急事故或奉派外應於假日或寒暑假並事先 |
業務區分 | 辦理程序 | 注意事項 | 申請表格 |
辦理退休手續 |
符合退休資格 於退休3個月前申請 |
申請書、聘書、現職證明、離職證明等文件 |
|
辦理撫恤手續 |
符合撫恤條件 於事故後1個月內申請 |
申請書、聘書、現職證明、離職證明等及其他相關文件 |
|
辦理資遣手續 |
符合資遣事由奉核定後隨即申請 |
申請書、聘書、現職證明、離職證明等文件 |
人員區分 | 辦理程序 | 注意事項 | 申請表格 |
教師 |
辭職應依本校聘約規定辦理並應提出書面辭呈經所屬主管及校長同意後自行下載離職手續清單辦理。
|
1.離職前1週內辦妥離校手續。 2.聘約期間未經本校同意不得辭職。
3.聘約期滿擬自次學年不應聘應於期滿前 4.辭職經本校同意並辦妥手續後方可離職。
5.離職前應繳回公務財產、研究室清理 |
|
職員工 |
1.辭職應於欲離職前1個月 2.獲同意後自行下載離職手 續清單辦理。 |
1.離職前1週內辦妥離校手續
2.離職前應繳回公務財產、公文文件交代 |
項 目 | 相 關 規 定 | 辦理流程 | 備註 |
育嬰 | 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期間以2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1年。 | 申請人簽出並檢附出生證明。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侍親 | 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老邁或重大傷病須侍奉者。 | 申請人簽出並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親屬關係證明。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 | 配偶或子女重大傷病須照護者。 | 申請人簽出並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親屬關係證明。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進修 |
選送國內外進修,期滿後經奉准延長者。
2、自行申請國內外全時進修,其進修項目經服務機關 學校認定與業務有關,並經核准者。 |
申請人簽出並檢附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親屬關係證明。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其他 | 請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
項 目 |
補助標準 |
應附文件 |
申請期限 |
備註 |
||
婚喪生育補助 |
結婚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婚喪
2.繳驗結婚證書影本、戶籍 3.領據1份。 |
3個月內 |
1.雙方均為公教人員得分別
2.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
|
|
生育補助 |
2個月薪俸額。 |
1.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婚 份。
2.繳驗出生證明書、戶籍謄 3.領據1份。 |
3個月內 |
1.夫妻同為公教人員以報領
2.女性未婚生育者,得申請
3.配偶於國外生育,未於申請 |
||
眷屬喪葬 |
父母、配偶死亡:5個月薪俸額。
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額。 |
1.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婚喪
2.死亡證明書及辦理死亡登 3.領據1份。 |
3個月內 大陸地區眷屬在6個月內 |
1.夫妻或其他親屬均為公教人
2.子女以20歲以下、未婚且 |
||
留職停薪婚喪補助 |
眷屬喪葬 |
1.父母、配偶死亡:5個
2.子女死亡:3個月薪俸 |
1.公教人員生活津貼、婚喪
2.死亡證明書及辦理死亡登 申請1份戶籍謄本)。 3.領據1份。 |
3個月內 大陸地區眷屬在6個月內
|
依人事行政局940512府人3字0940081574號函釋:原則不可領取生活津貼,但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法第4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申請原因之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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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教育補助 (補助對象含月退休人員) |
1.國民小學(公私立) 2.國民中學(公私立) 3.高級中學(公私立)
4.高級職業學校(公立、
5.五專前3年(公立、私 6.2專、3專及5專後2年( 公立、私立、夜間部)
7.大學暨獨立學院(公立 |
1.子女教育補助費申請單1份
2.繳驗戶口名簿影本1份、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
註冊完成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退休人員請於註冊後1個月內申請)。 |
1.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
2.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應以
3.子女如有轉學(系)或重考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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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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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表。 2.相關證明文件。 |
於急難事故時申請 |
貸款條件如下:
1.員工本人因病住院醫療經醫
2.配偶及直系親屬因病住院經 3.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
4.居所因水災、風災、火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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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傷病醫療補助 |
1.教職員因公傷病住院 2.伙食費不補助。 |
1.申請書。 2.醫療機構證明。 |
因公傷病時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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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 |
因公受傷慰問金 |
1.教職員因公受傷係指
2.因公受傷視受傷情形 |
1.申請表。 2.評鑑合格醫院診斷證明書。 |
因公受傷事實發生日起3個月內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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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殘廢慰問金 |
1.因公殘廢者,視殘廢
2.因執行危險職務致殘
3.因冒險犯難致殘廢者
4.殘廢等級之認定,準 |
1.申請表。
2.評鑑合格醫院出具之殘廢
3.學校所出具之因公殘廢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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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死亡慰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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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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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
1.全殘:
因公36個月
保俸。 俸。 3.部份殘: 因公8個月保俸。
因病 或 意外6個月保 |
1.現金給付請領書及給付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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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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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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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施行前後合計給付月數最高以36個月為限。 |
教育部退休核定函副本至公保處,由公保處審核並核發養老給付支票至人事室。 |
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內 |
以參加公保年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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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
1.因公死亡:36個月保
2.因病或意外死亡:30 |
1.現金給付請領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 3.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4、其他證明文件:有關因公部份之證明文件。 |
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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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喪葬津貼 |
1.父母、配偶:3個月保 2.子女:
(1)年滿12歲未滿25歲者
(2)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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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現金給付請領書及給付 2.死亡證明書。
3.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 |
自得請領之日起5年內 |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保險人時,應於請領前自行協商,推由1人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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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優惠儲蓄存款 |
1.自由申請。
2.每月最高儲蓄額1萬
3.利率按承辦儲蓄單位 |
1.開戶申請書。 2.身分證。 3.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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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願者請洽出納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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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辦 事 項(辦理期限) |
說 明 |
繳 交 資 料 及 證 件 |
備 註 |
申請退休 |
有下列情形之1者:
1.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2.任職滿25年者。 |
1.簽請退休:退休生效日前4個月開始 2.退休表件資料: (1)退休事實表2份(有私校年資者3份)。 (2)戶口名簿影本1份。
(3)最近3年考績通知書(教師年資服務滿
(4)年資選擇切結書(教師年資滿40年以上
(5)任卸職證明文件(曾經服務單位之派 (6)1吋照片3張。 (7)退撫基金資料卡1份。
(8)銀行存摺影本1份(台銀、農銀、一 (9)軍職年資
1.義務役年資:相關證明文件如退
2.其他軍職年資:含志願役、軍校學 |
1.人事室須依規定在退休生效
2.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或銓
(1)表件:退休證、退休金證
(2)支票:退休金、退休金及其
(3)撥入台企銀帳戶:福利互 |
屆齡退休(應即退休) |
任職5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1者: 1.年滿65歲者。
2.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 |
同上2、退休表件資料 |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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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
1.一次退休金 2.月退休金
3.兼領2分之1之
一次退休金與
4.兼領3分之1之
一次退休金與
5.兼領4分之1之
一次退休金與
6.教師具有私校教師年資並經 |
1.支領1次退休金者,檢附退休金證書、
2.支領月次退休金者,檢附月退休金證 |
1.任期5年以上未滿15年者,
2.任職15年以上者,擇
一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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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節照護慰問金 |
每年以撥入金融帳戶方式致贈3節慰問金(但退休後再任公職、出國、失去聯絡、滯留大陸、軍職退伍教官、退休時任職滿25年惟未滿55歲者不予照護)。 |
配合查證作業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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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慰問金 |
擇(兼)領月退休金者於春節前撥入交銀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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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獎章獎勵金(退休離職前辦理) |
(1)1等核給10800元。 (2)2等核給 7200元。 (3)3等核給 3600元。 |
填寫「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申請表」。 |
獎勵金之發放以最高之等級核給。 |
項目 |
說明 |
繳交資料及證件 |
備註 |
撫卹金(5年內辦理) |
教職員因病或意外死亡者或因公死亡者,給予遺族撫卹金。
1.一次撫卹金:任職未滿15年
2.年撫卹金與1次撫卹金:任職
3.比照一次退休金:任職20年 |
1.撫卹事實表3份。 2.死亡證明書1份。 3.全部任職證件1份。 4.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5.遺族代表具領切結書。 6.死亡登記戶籍謄本1份。 |
1.教職員(公務人員)遺族領受撫卹金之順序
(1)父母、配偶、子女及寡媳。但配偶及寡 (2)祖父母、孫子女。
(3)兄弟姊妹,以未成年或已成年而不能謀
(4)配偶之父母、配偶之祖父母,以無人扶
2.遺族同1順序有數人時,其撫卹金應平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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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說明 |
繳交資料及證件 |
備註 |
撫慰金(5年內辦理) |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由遺族選擇具領。 1.發給遺族1次撫慰金。
2.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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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撫慰金申請書 2.月退休金證書 3.同意書 4.死亡證明書 5.死亡登記戶籍謄本 6.遺族全部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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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族的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請領撫慰金。 |
項 目 |
相 關 規 定 |
注 意 事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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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險 |
1.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係依公務人員及公立學校教
2.加保日期原則上以到職日起算(新進人員之原服務單位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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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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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IC卡申請 |
填寫「請領健保IC卡申請表」,首次領卡者免繳費用,填寫本表第1聯,並將身份證正反面影本黏貼於申請表背面;因毀損、身分資料變更、更換照片、遺失等原因申請者,需繳工本費2百元並填寫申請表第1、2、3聯。 |
1.表格請至人事室或郵局索取
2.重新補辦需繳交費用者請至 |
本人加保 |
加保日期原則上以到職日起算(新進人員之原服務單位若已繳畢當月健保費,則以下個月初為投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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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寫健保轉入申請單。 2.附原加保單位轉出申報表。 以上資料繳至人事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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眷屬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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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資格為下列之1者: 1.無職業之配偶。
2.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若為跨親等加保,須檢附切
3.未滿20歲且無職業或年滿20歲且無謀生能力之2等親內 4.年滿20歲且在國內就學之2等親內直系血親卑親屬。 5.應屆畢業學年終了或服役退伍日起1年內且無職業者。 |
1.原加保單位轉出申報表。
2.切結書(投保資格為2者應
3.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投保資格
4.畢業證書影本或退伍令影本
5.外籍居留證正反面影本(外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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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眷屬轉出 |
1.轉換投保單位或改變投保身分時辦理,如:本人離職、 2.本人轉出時,眷屬須一併轉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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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眷屬出國停保 |
1.保險對象預定出國6個月以上者,得選擇停保,停保期間
2.選擇辦理停保者,在國外期間不得辦理復保,需等返國
3.停留國外期間才申請停保者,以申請日為停保日,不能 |
出國前7日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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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眷屬返國復保 |
保險對象出國6個月以上者,自返國之日辦理復保,並繳納保費;出國未達6個月以上者,應自停保之日起復保,並補繳保費。 |
返國後辦理 填寫健保加保申請單並附保險對象之護照影本整本(含空白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