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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 教育人員 | 約聘僱人員 | 休假條件 |
7日 |
7日 |
7日 |
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自第2年起。 |
14日 |
14日 |
14日 |
服務滿3年者,自第4年起。 |
21日 |
21日 |
21日 |
滿6年者,自第7年起。 |
28日 |
28日 |
28日 |
滿9年者,自第10年起。 |
30日 |
30日 |
30日 |
滿14年者,自第15年起,每年應給休假30日 。 |
說明 |
1、初任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按比例規定。第3年一月起,依左列規定給假。每年強制休假14日,刷卡消費12800元以上,每次休假至少半日。 2、任職未滿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3、每年強制休假14日,刷卡消費12800元以上。超過14日者,自第15日起按日支給六百元,未達1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4、代理教師無休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