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教人員休假規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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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約聘僱人員 休假條件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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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年終連續服務滿1年者,自第2年起。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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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滿3年者,自第4年起。

21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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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6年者,自第7年起。

28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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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9年者,自第10年起。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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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14年者,自第15年起,每年應給休假30日 。

說明

初任人員於2月以後到職者,得按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1月起核給休假;其計算方式按比例規定。第3年一月起,依左列規定給假。每年強制休假14日,刷卡消費12800元以上,每次休假至少半日。

2、任職未滿1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計算,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1日者,以1日計。

3、每年強制休假14日,刷卡消費12800元以上。超過14日者,自第15日起按日支給六百元,未達1日者,按日折半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代理教師無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