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立明倫國民中學114學年度第2次代理(課)教師(三階段)甄選簡章
**甄選係採取[各階段分開報名及甄試]、[證件事後審查]方式辦理**
一、依據教育部訂定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政府訂定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彰化縣補充規定」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進用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甄選科別名額:
1.國文科代理教師正取1名[實缺]。
2.英文科代理教師正取2名[正取第1名佔實缺;正取第2名佔延長病假缺]。
3.輔導活動科代理教師正取1名[侍親留職停薪缺]。
4.專任輔導代理教師正取1名[實缺]。
5.特教(身心障礙)科代理教師(預估缺)正取5名[資源班、分散式巡迴班實缺;以具有魏氏智力測驗專長為優先,及具有汽機車駕照者佳;此為預估缺,屆時以縣府實際核定員額為準]。
6.英文科代課教師正取1名[每週授課約18節課]。
並備取若干名,依序於榜示後3個月內列冊候用,並以補足當次缺額為限;凡係註明預估缺,縣府(上級機關)最終未核定缺額,雖經本次公告錄取仍不予聘任。
三、報名資格:代理(課)教師報考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基本條件:
1.品德優良,身心健康,無不良紀錄,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請檢附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查驗)。
2.無「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列情事者。
3.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情事者。
4.依民國84年11月16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444)」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舊制教師證書),於現場資格審查時應另檢附可證明其在取得舊制教師證書後未曾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之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供審核,以證明該教師證書持續有效。
5.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規定情事者。
6.持用國外學歷報考者,必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報名時須繳驗(交)下列證件:
(1)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正本、影本、中譯本各乙份(譯本須經法院公證)。
(2)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中譯本各乙份(譯本須經法院公證)。
(3)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單)正本、影本各乙份。
(4)內政部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境紀錄、護照影本及駐外單位出具之正式公文(如係外文證明,應出具中譯本)。
(5)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係偽造不實或不具擔任該段科類別教師資格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並追究相關責任,已聘任者並予以解聘。
6.報名時年齡未滿六十五歲者。
(二)代理(課)教師各階段報名資格:
1.第一階段: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第二階段: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以具甄選類科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3.第三階段:具有中等學校各該科(類)合格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以具甄選類科專長者優先聘任之、或大學以上畢業者;以具甄選類科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三)代理專任輔導教師各階段報名資格:
1.第一階段: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2.第二階段: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之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者。
3.第三階段:具有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之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者、或大學以上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畢業(含輔系及雙主修)者。
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並修習過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心理諮商與治療)類3學分、團體輔導與諮商(或團體心理諮商與治療)類2學分、心理衡鑑(含心理測驗)類2學分、兒童發展類2學分及諮商與輔導實習(或臨床心理實習)至少一學期並及格者。
(四)教學支援工作人員需通過教育部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檢核培訓人員,或經本縣或本縣相互承認縣市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通過,持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證書者。
(五)依民國84年11月16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於92年8月1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舊制教師證書),應另檢附可證明其在取得教師證書後未曾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10年以上之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供審核,以證明該教師證書持續有效。(持92年8月1日師資培育法施行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已逾十年以上之舊制教師證書者適用)。
四、網路公告及報名(報名網址:http://163.23.69.22/submljhthree/index.asp)
(一)隨同榜示時同時公告下一階段甄選,亦可電洽04-8311349轉101蔡主任。
(二)網路報名時間:報名各階段人員,需在各階段報名期限內報名。
1.第一階段:114年7月21日(星期一)20時0分至114年7月27日(星期日)16時0分止。
2.第二階段:114年7月28日(星期一)13時30分至114年7月28日(星期一)16時50分止。
3.第三階段:114年7月29日(星期二)13時30分至114年7月29日(星期二)16時50分止。
(三)書面審核日期:自榜示當日下午1時前向本校人事室報到,並同時驗證身份證、畢業證書、合格教師證、退伍證(限男性),以上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留存學校,資格或證件如有不符或偽造之情事,喪失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逕為遞補。
五、甄試
(一)甄試項目:口試佔50%(時間6至10分鐘);試教佔50%(第三冊為範圍,版本自選,隨機抽選試教內容,時間約10分鐘);甄試內容如有疑義,可電洽04-8311349#200教務處。
(二)甄試時間:經現場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棄權。
1.第一階段:114年7月28日(星期一)9時10分整,持自行列印報名表(A4)、報名科目教師證及身分證正本或附有相片之證件正本,請提早20分鐘前報到。
2.第二階段:114年7月29日(星期二)9時10分整,持自行列印報名表(A4)、報名科目教師證及身分證正本或附有相片之證件正本,請提早20分鐘前報到。
3.第三階段:114年7月30日(星期三)9時10分整,持自行列印報名表(A4)、報名科目教師證及身分證正本或附有相片之證件正本,請提早20分鐘前報到。
六、錄取
(一)錄取人員採名次加總序位法評比方式,按甄選總名次低高依序錄取,甄選總名次相同時以個別名次領先者錄取,個別名次相同時以總評分數領先者錄取,如以上成績皆相同時,則以教評會決議決定之,但甄選總平均成績未達80分以上者不予錄取。
(二)第三階段甄選時,具大學以上畢業者,以具各該科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持有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證書者優先錄取。
(四)錄取人員須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校長聘任,方完成聘任法定程序。
(五)凡經本次公開甄選錄取且具合格教師證,於前開代理教師聘期期滿,如服務成績優良,得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最高以二次為限,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再聘之聘期悉依本縣相關規定辦理。
七、放榜及報到:下一階段是否有出缺而需辦理甄選,會隨同榜示公告在跑馬燈上,前一階段正(備)取人員未報到時,列為下一階段增額之員額
(一)各階段放榜日期如下:
1.第一階段:114年7月28日(星期一)11時30分前公告。
2.第二階段:114年7月29日(星期二)11時30分前公告。
3.第三階段:114年7月30日(星期三)11時30分前公告。
(二)正取人員應於榜示當日下午1時前,向本校人事室報到,並同時驗證身份證、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合格教師證、退伍證(限男性),以上證件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正本驗畢後留存學校,待開學後發還本人,影本則留存學校存查,資格或證件如有不符或偽造之情事,喪失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依序逕為遞補,並自報到起10日內,繳交健保醫院出具之體格檢查合格證書(含胸部x光透視、並黏貼相片),無故未繳交者或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未依限報到或取消錄取資格者,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涉嫌偽造時,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三)備取人員遇本校「新增缺額」有聘任資格相符,且具合格教師資格者,得依序逕予遞補為代理(課)教師。
(四)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成績系統公告日起2日內,填寫申請書(含申請事由、個人基本資料及連絡資訊並簽章),Mail至p88210580@gmail.com後並向本校人事室電話確認,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八、聘期、待遇及差假
(一)代理教師之聘期依彰化縣政府規定辦理,如有其他特殊情形者,皆於本簡章第二條甄試科別名額中加註該科代理之期限。
(二)為維護教學品質及確保學生受教權益,凡經甄選錄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於學年度結束前中途自行辭聘。
(三)代理編制內教師留職停薪或請延長病假職缺,於代理原因消失時,即應無條件終止聘約。
(四)代理教師 敘薪依相關敘薪法規辦理,惟未具有各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其學術研究費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
(五)代理教師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給假比照約聘僱人員辦理。
(六)代理(課)教師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相關規定辦理。
(七)代理教師待遇悉依彰化縣政府104年10月23日府人力字第1040349309號函訂定之「彰化縣各級學校代理教師敘薪薪級簡表」規定辦理。
(八)甄選錄取之代課教師按實際到職上課日起按實際授課鐘點,依彰化縣政府規定支薪。
九、報名參加甄選者視同切結下列事項,並無條件同意提供個人資料作為下列事項相關查詢之用,所具結事項如有不實,願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絕無異議。凡經甄選錄取之教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錄取資格並無條件解聘之:
(一)所提個人相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或有涉嫌偽造者,並移請司法單位處理。
(二)經查明有教師法第14條各款情形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或第33條各款之一者。
(三)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查閱,經查列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資料者。
(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五)公務(教育)單位退休人員或留職停薪報考者,經查證屬實,將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六)甄選報名所蒐集應考人個人相關資料,除作為本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及提供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外,不做其他用途。
(七)凡經甄選錄取之教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撤銷錄取資格、無條件終止聘約:
1、所提有關證件與原登記記載不符者。
2、查明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9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或第33條規定者。
3、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第14條規定申請查閱,經查列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資料者。
(八)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有應試相關服務需求,請洽教務處,電話:(04) 8311349分機201。
十、連絡(申訴)電話:04-8311349轉101蔡主任
連絡地址:510彰化縣員林市明倫路2號
網路報名網址:http://163.23.69.22/submljhthree/index.asp
十一、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以致甄選日程有變動時,公告於本校網站公布欄(https://cloudschool.chc.edu.tw/application/index/)請自行上網查詢。
十二、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或修正時亦同;甄選作業辦理完畢後函報彰化縣政府備查。
【法令節錄】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民國109年06月28日修正)
第 九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已聘任者,學校應予以終止聘約:
一、有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
二、有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本法(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四、有本法(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六、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七、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且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令組成之相關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予終止聘約;非屬依第十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或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學校應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辦理,未聘任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予以終止聘約。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民國103年01月22日修正)
第三十一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